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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划定

2017-08-10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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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划定(2012年建改本)

 

  (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国务院核准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令第七号颁布 凭据20121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颁布 自201311日起执行的《国务院关于批改和废止部门行政律例的决定》建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治理, ;て笠档暮戏ㄈɡ,守护社会经济秩序,造订本划定 。

  第二条 本划定合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前提的企业及其他依法必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鉴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划定的领域内享有专用权 。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和处所各级工商行政治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治理企业名称的使用, ;て笠得谱ㄓ萌 。

  登记主管机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尝试分级登记治理 。表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鉴定 。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合适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合适的企业名称 。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合适的企业名称,任何单元和幼我能够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业业企业名称一样或者近似 。

  确有特殊必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能够在划定的领域内使用一个隶属名称 。

  第七条 企业名称该当由以下部门顺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大局 。

  企业名称该当冠以企业地点地 。ㄔ毯灾吻⒅毕绞,下同)或者市(蕴含州,下同)或者县(蕴含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

  经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能够不冠以企业地点地行政区划名称:

  。ㄒ唬┑谑跛衅笠 ;

  。ǘ)汗青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

  。ㄈ┍砩掏蹲势笠 。

  第八条 企业名称该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处所的企业名称能够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处所通用的民族文字 。

  企业使用表文名称的,其表文名称该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ㄒ唬┯兴鹩诠取⑸缁峁怖娴 ;

  。ǘ)可能对公家造成糊弄或者误会的 ;

  。ㄈ┍砉龋ǖ赜颍┟啤⒐首橹 ;

  。ㄋ模┱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组织名称、社会集体名称及队列番号 ;

  。ㄎ澹┖河锲匆糇帜福ū砦拿浦惺褂玫闹恚⑹ ;

  。┢渌痉ā⑿姓律例划定不容的 。

  第十条 企业能够选择字号 。字号该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

  企业有正当理由能够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

  私营企业能够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

 

第十一条 企业该当凭据其主交易务,遵循国度行业分类尺度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表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

  第十二条 企业该当凭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大局,在企业名称中表明组织大局 。所表明的组织大局必须明确易懂 。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能够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ㄒ唬┤怨 ;

  。ǘ)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核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

  。ㄈ┕裨夯蚱涫谌ǖ幕睾俗嫉拇笮推笠导 ;

  。ㄋ模┕裙ど绦姓治理局划定的其他企业 。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该当切合下列划定:

  。ㄒ唬┰谄笠得浦惺褂谩白堋弊值,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

  。ǘ)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该当冠以其所隶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表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地点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隶属的企业一致的,能够从略 ;

  。ㄈ┛赡芏懒⒊械C袷略鹑蔚姆种Щ,该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能够使用其所隶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

  。ㄋ模┛赡芏懒⒊械C袷略鹑蔚姆种Щ乖偕枇⒎种Щ沟,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能够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 。联营企业该当在其企业名称中表明“联营”或者“结合”字词 。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能够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该当提交企业组建掌管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核准文件 。

  第十七条 表商投资企业该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钻研汇报核准后,合同、章程核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表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该当提交企业组建掌管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钻研汇报的核准文件,以及投资者地点国(地域)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该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数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 。经核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 。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出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该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该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一样 。丛事贸易、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该当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一样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于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

(二)企业交易牌照被撤除未满三年的 ;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表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换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能够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门一并让渡 。

企业名称只能让渡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让渡方与受让方该当签定书面合同或者和谈,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

企业名称让渡后,让渡方不得持续使用已让渡的企业名称 。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统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一样的切合划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遵循申请在先准则鉴定 。属于统一天申请的,该当由企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两个以上企业向分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一样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遵循受理在先准则鉴定 。属于统一天受理的,该当由企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一样或者近似而产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遵循注册在先准则处置 。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表国(地域)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产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凭据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协议的划定的准则或者本划定处置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责令终场经营活动,充公犯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情节严沉的,能够并处 ;

(二)擅自扭转企业名称的,予以忠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期限办理调换登记 ;

(三)擅自让渡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充公犯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定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忠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五)违反本划定第二十条划定的,予以忠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加害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能够向侵权人地点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置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终场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逢的损失,充公犯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对加害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 。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凭据本划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该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 。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告状的,登记主管机关能够强造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交易牌照 。

第二十九条 表国(地域)企业能够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

表国(地域)企业该当向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表国(地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表国(地域)企业章程和企业地点国(地域)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该当在收到表国(地域)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布告 。表国(地域)企业名称的布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表国(地域)企业名称后,该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表国(地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必要调换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该当沉新申请登记注册 。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元及事业单元开办的经营单元的名称和个别工商户的名称登记治理,参照本划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划定执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持续使用,但严沉不切合本划定的,应予纠正 。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统一印造 。

第三十三条 本划定由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掌管诠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划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核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颁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治理暂行划定》同时废止 。

(起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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